案例描述 小宇最近正在为一件事情烦心:新近认识的女友小倩,活波、大方、热情、开朗,在银行工作,做事井井有条,两人见了几次面,相互都比较满意,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是最近小倩提出,要小宇跟她签订一份“恋爱合同”,甚至还要去公正。合同里面从约会形式、约会内容、恋爱费用支出、与他方交往方式与要求、保密到违约责任等项条款一应俱全。合同规定,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合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由双方商定是否续约。如果双方均满意合同执行情况,可将此转为婚姻合同。 案例分析 处于热恋中的有情人往往希望表现得更好,以赢得对方喜爱,故而行为上情感成分多于理智。而今社会,每个人的变数都在增强,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增强,婚恋中的不确定系数加大,婚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易碎品”。“恋爱签约”“爱情合同”现象的出现就反映了人们试图寻求保障的大胆尝试。 首先,这些现象的出现是当前人们婚恋观念变化和法律意识增强的反映,有利也有弊。它的积极作用是可以促使男女双方努力呵护爱情。为了能找到真心爱人,又能减少恋爱失败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以法律的方式保障双方的最大利益。 其次,“恋爱合同”也是建立在道德情感与道德义务相结合基础上的恋爱道德标准的反映,实际上是对恋人也是对自己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恋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功利性极强的“游戏”,它是为了给对方快乐,同时也希望自己得到幸福。恋爱的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该担负必要的责任,缺乏理智规范的感情,很容易给双方带来痛苦和不幸。“恋爱合同”看起来俗气,实际上它恰恰是对恋人也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两人通过恋爱结合了,合同是一段美好的回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分手了,双方都信守合同,也能够好聚好散。 不过“恋爱合同”毕竟也有其局限性。将恋爱用条款规定得太明确,无形中也冲淡了恋爱本身的意义,不可能被到的和法律所提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处理不同的社会关系时,这种利益的追求却往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如果在经济利益上锱铢必较,甚至像谈生意一样谈恋爱,恋人们很可能会不欢而散。如果对此把握不好,很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的错位和紊乱。“恋爱合同”存在这样的操作瓶颈:要么是双方关系发展得极为亲密而使合同自动失效,要么是关系破裂却因血多问题无法取证而使合同的履行搁浅。总之,签订“恋爱合同”的双方一定要慎重,尤其是在一方不情愿的情况下,不可勉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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